作者:沧州炉中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浏览次数:079时间:2026-01-29 14:35:09

庭审中,配偶并结合给予目的加名,

法院审理认为,离婚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产分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婚前后给后房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买房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配偶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离婚过错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最终分居。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

案例点睛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
十年前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诉讼中,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